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147号罪犯刘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市即墨市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沂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磊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磊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八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雨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