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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147号

刘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147号罪犯刘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市即墨市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沂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磊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磊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八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雨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