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军,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生产工人,现住汪清镇鑫盛绿苑12-2-302室。
被执行人:王福荣,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汪清林业局南山新村B区19-3-103室(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继军与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证券公司查询投资权益证券账户及相关资金,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王福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福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新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雨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