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47号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兴城市黎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兴城市鼎元综合厂,营业执照注册号:211481004016090,组织机构代码:73671663-4,地址兴城市东八里铁路石厂。法定代表人张续。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城市鼎元综合厂行政非诉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