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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47号

447赵文超与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超,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47号

原告:赵文超,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李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超与被告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246元,由原告赵文超负担。

审 判 长  唐丽宁

代理

审判员  沈 琳

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