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翔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35542728-1)法定代表人丁俊,局长。被执行人蒋自豪,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方文娟,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8月15日作出��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对蒋自豪、方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752元的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该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蒋自豪、方文娟���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752元的决定。
审 判 长 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 郑缝香
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