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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28号之一

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与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葛斌,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与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皖0602执32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11.73元,余款13723.77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