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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21号

申请人贺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1号申请人贺某某,女。被申请人王某某甲,男。

申请人贺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甲在府谷县黄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红款××××××元整予以停止支付,并提供高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老干局家属房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王某某甲在府谷县黄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红款××××××元整,查封申请人贺某某的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王某某甲在府谷县黄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红款××××××元整,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高某某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