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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603号之四

黄崇志与王立恒、魏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崇志,王立恒,魏艳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6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崇志,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执行人:王立恒,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执行人:魏艳平,女,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黄崇志与王立恒、魏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魏艳平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魏艳平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的冻结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魏艳平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魏艳平所有的鄂LL04**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