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梁天生,农民。被执行人陈拴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天生与被执行人陈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拴林归还梁天生借款本金8万元,并给付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陈拴林归还申请人本金8万元及利息20600元,共计100600元,扣除已执行的6600元(用于执行本案利息)外,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4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