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4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曹冲组。
法定代表人:尹永国。
被执行人:檀俊发,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檀俊发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檀俊发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长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