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96号
原告:龙某,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被告:贺某,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龙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马孝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