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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57号

钱宏勇与纪伟谦、李亚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伟谦,钱宏勇,李亚君,张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伟谦,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宏勇,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亚君,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纪伟谦因与被申请人钱宏勇、李亚君、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民终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伟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债务属于纪伟谦、李亚君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亚君在涉案的三张借条“共同还款人”处均签名捺印,其明确表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纪伟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钱宏勇与李亚君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李亚君个人债务、李亚君与纪伟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且钱宏勇知道该约定,二审判决确认该三笔借款为李亚君和纪伟谦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纪伟谦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纪伟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书 文

审 判 员 成 宝 春

代理

审判员 司马仲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 嘉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