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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47号之三

何振铭与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振铭,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振铭,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谢恒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沙诗意9栋1楼。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振铭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6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振铭借款本息等1087378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暂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再加上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合并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案诉讼保全中查封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沙诗意1号楼2004房(建筑面积为172.47平方米)和11号楼1801房(建筑面积为142.27平方米),嗣后,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何振铭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永强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