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玉琼,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肖文杰因与被上诉人吕玉琼、刘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文杰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文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雨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李宗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