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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656号

潘德健与张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德健,张威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潘德健,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江门市江海区,。

被执行人:张威,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德健与被执行人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代理

审判员  曾其峰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