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潘德健,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江门市江海区,。
被执行人:张威,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德健与被执行人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代理
审判员 曾其峰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