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04号
申请人:蔡飞月,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被
申请人:王玉清,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蔡飞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蔡海红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清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16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蔡海红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蔡飞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国庆
审 判 员 季延彪
审 判 员 朱翠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