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511号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艳,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符征勇,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征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婉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