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吴立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金花,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忠德,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与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立强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借款200000元、利息76956.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金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周忠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负担案件受理费545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忠德名下的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孙金花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鉴于被执行人吴立强、周忠德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吴立强、周忠德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立强、孙金花、周忠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14日,本案其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新明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无
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