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659号
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358P。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系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并向本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担保函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宜奋
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
人民陪审员 唐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希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