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390号

刘建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0号

被执行人:刘建晖,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刘建晖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