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0号
被执行人:刘建晖,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刘建晖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 来自:
刘建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0号
被执行人:刘建晖,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刘建晖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