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54号
申请人:陈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费昭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陈佳与被申请人费昭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陈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费昭华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陈佳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费昭华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陈佳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