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04号
原告:杨厚芬,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康,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杨淋,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刘呈荣,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第三人:周梦雍,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第三人:胡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杨厚芬与被告杨淋、刘呈荣,第三人周梦雍、胡俊所有确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杨厚芬负担。
审判员 龙红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 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