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28号
原告:卢丙江,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蒋祖斌,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庄河市栗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住所地东港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丙江与被告蒋祖斌、庄河市栗丰水泥制品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505元,退还原告2480元。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