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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

秦兴秀与唐世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兴秀,唐世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兴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唐世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1781民初1941号判决,于2017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支付秦兴秀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世成有牌照为川SXXX**的江淮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唐世成所有的牌照为川SXXX**的江淮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红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