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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40号

冯万亮、冯忠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万亮,冯忠利,王海波,姚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亮,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冯忠利,男,1981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5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姚志海,男,196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冯万亮申请冯忠利、王海波、姚志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万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万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忠利、王海波、姚志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