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亮,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冯忠利,男,1981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5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姚志海,男,196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冯万亮申请冯忠利、王海波、姚志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万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万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忠利、王海波、姚志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