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936号
原告:王义同,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立芬,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邓宝良,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王义同与被告邵立芬、邓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王义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同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义同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阚铁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