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08号
申请人:刘善利,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刚,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冲,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善利与被申请人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善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涛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善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涛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刘善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