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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执10号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张加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张加冰,刘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

被执行人:张加冰,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明海,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19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刘俊峰

审判员  贾忠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