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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恢2号

刘晋江与林文凤、陈峰、薛永建、陈贤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晋江,林文凤,陈峰,薛永建,陈贤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晋江,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

被执行人:林文凤,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峰,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薛永建,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贤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晋江与被执行人林文凤、陈峰、薛永建、陈贤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199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0年12月1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斌

审判员 王啸虎

审判员 许勇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