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晋江,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
被执行人:林文凤,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峰,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薛永建,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贤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晋江与被执行人林文凤、陈峰、薛永建、陈贤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199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0年12月1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斌
审判员 王啸虎
审判员 许勇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