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雷山,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和,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英阿亚提街44号锦城房地产农机农资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剑,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宾馆客房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俞雷山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雷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成军
审判员 张建立
审判员 冯林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常晓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