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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53号

俞雷山与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雷山,伊犁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雷山,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和,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英阿亚提街44号锦城房地产农机农资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剑,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宾馆客房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俞雷山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雷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成军

审判员  张建立

审判员  冯林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常晓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