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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824号

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计界峰,杨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4号

原告:计界峰,男。

被告:杨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界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计界峰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