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4号
原告:计界峰,男。
被告:杨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界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计界峰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涵 来自
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4号
原告:计界峰,男。
被告:杨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界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计界峰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