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936号被执行人姬海鹏,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姬海鹏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姬海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姬海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姬海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贤
审判员 康立强
审判员 肖建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