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异35号

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绳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绳秀华,刘建明,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3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韩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绳秀华,女,1968年7月22日生人,汉族,天津市木材二公司副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59年4月18日生人,汉族,天津市嘉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8号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绳秀华与被执行人刘建明、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天津市蓟县迎宾路69号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异议人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天津市华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庆新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