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472、474、476、478、480、484、4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天津环球金融中心B3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606-1。
法定代表人:张惠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超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