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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23号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唐文生、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唐文生,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23号

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阿瓦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唐文生,男,汉族,1979年5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

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文生、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文生、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鲁NB99**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文生、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NB99**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