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993号
原告:兰运华。
被告:朱志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运华与被告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运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运华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炉根 微信公众号“”
兰运华诉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993号
原告:兰运华。
被告:朱志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运华与被告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运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运华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炉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