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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993号

兰运华诉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运华,朱志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993号

原告:兰运华。

被告:朱志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运华与被告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运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运华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炉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