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746号
原告:东辽县安恕镇城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辽县梨树林场
法定代表人:刘奎明,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辽县安恕镇城仁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东辽县梨树林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辽县安恕镇城仁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县梨树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东辽县安恕镇城仁村民委员会撤回对东辽县梨树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军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