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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150号

何汀汀诉俞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汀汀,俞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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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何汀汀,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俞琳龙,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判员谢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