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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302号

张洪杰与闫明祥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杰,李彦辉,于性中,王洪学,王帅,王烩艳,王卫兵,张路超,张永超,张世涛,张留轩,张利军,张存利,张存,张守平,张常田,闫明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杰,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前吴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202206872申请执行人李彦辉,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王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411296051申请执行人于性中,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丁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8808016038申请执行人王洪学,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浮邱店村。身份证号:410728197309036036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止胡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9003268051申请执行人王烩艳,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40224601X申请执行人王卫兵,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104296035申请执行人张路超,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208066079申请执行人张永超,男,1997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706066039申请执行人张世涛,男,199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206106014申请执行人张留轩,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308226056申请执行人张利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010156133申请执行人张存利,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907046057申请执行人张存,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907046057申请执行人张守平,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402026012申请执行人张常田,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312056010被执行人闫明祥,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方里镇陈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6211045590本院在执行张洪杰等16人申请闫明祥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闫明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张雁凌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