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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85号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85号

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

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春平,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