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74号申请人刘显忠。被申请人张凤君。申请人刘显忠与被申请人张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显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凤君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小区3-4-2-1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并以李千茜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45-5-4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君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小区3-4-2-1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查封李千茜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45-5-402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