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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74号

刘显忠与张凤君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显忠,张凤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74号申请人刘显忠。被申请人张凤君。申请人刘显忠与被申请人张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显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凤君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小区3-4-2-1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并以李千茜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45-5-4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君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小区3-4-2-1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查封李千茜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45-5-402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