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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092号

邱达昌与王洪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达昌,王洪安,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092号

原告:邱达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王洪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李霞,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邱达昌与被告王洪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日5日立案。原告邱达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达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