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092号
原告:邱达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王洪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李霞,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邱达昌与被告王洪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日5日立案。原告邱达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达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