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72号
原告:刘丽,女,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景德镇市。
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龙井路华创酒店用品公司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67460670769。
法定代表人:李镇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金球,男,汉族,1942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
原告刘丽与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孙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村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