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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219号之八

耿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某,陶某某,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21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本院在执行耿某某、陶某某与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志祥

审 判 员  胡文远

代理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