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21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本院在执行耿某某、陶某某与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志祥
审 判 员 胡文远
代理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