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建伟,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河南嵩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嵩县建设路地税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朱建伟与河南嵩伊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嵩伊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嵩伊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嵩县城西八道沟药厂的制药设备:粉碎机、制水机、提取机、反应釜、搅拌机、乳化机、灌装流水线、包装机、气泵、压力容器开关、工业中央空调、配电箱、工作台、卫生泵、无塔供水器、手推车、传递窗、风淋室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世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