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325号
原告:安庆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8号大发宜景城一期小区2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章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金林,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庆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庆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毅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