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晔,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弄***号***室。
被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李晔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2,850.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