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079号
原告:蒋天良,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楼宝达,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明州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3813H。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蒋天良与被告楼宝达、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蒋天良在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天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