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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114号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陈宝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陈宝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法定代表人付雁冰,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宝芹,女,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被执行人陈宝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宝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