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905号罪犯万昌银,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昌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昌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万昌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万昌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姣
审判员 杨煜
审判员 李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颖 关注公众号“”